信访工作法治化 | 信访需依法 违法必担责
信访是公民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重要渠道,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有权必有责。任何信访行为都应当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近日,淮安市、泰州市公布一批依法处理信访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旨在树立诚实守信、依法信访的良好导向。
【
案例一
】2025年3月,盱眙县信访人杨某某以拖欠施工费为由越级进京走访,在走访过程中翻越河段护栏,以跳河相威胁,造成多人围观,扰乱当地公共场所秩序。2025年3月12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
案例二
】2025年3月,淮阴区信访人陈某某捏造事实信访投诉所在地镇党委书记,并在村委会院墙张贴相关材料,意图损害其名誉。经查证,陈某某举报问题为虚假信息,张贴材料为不实材料。2025年9月,陈某某因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日。
【
案例三
】2023年6月,泰兴市陈某就其信访事项与属地部门签订协议,承诺停访息诉。但仅过半年,
陈某
便推翻承诺,于2024年1月起多次前往国家机关无理信访,以缠访闹访方式要挟当地政府。2025年9月,
陈某
又在南京市某商业广场顶楼天台,通过散发传单、扬言自杀等极端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鉴于其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
天。
【案例评析】《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淮阴区
陈某某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借信访之名行诽谤之实,已逾越法律底线,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盱眙县
杨某某、
泰兴市陈某
以跳河、跳楼相威胁,意图“以访施压”,扰乱了公共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任何以闹求决、以访施压、以访谋利的想法和做法都要不得,任何触碰法律“红线”、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江苏信访
发布:曹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