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朱光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托,就《皇冠足球比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皇冠足球比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依法规范和促进我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既十分重要,也很有必要。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202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赋予江苏“在强化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上走在前”的重大任务,为我省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及时部署,出台了强化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等行动方案。加强地方立法,有助于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苏、法治江苏。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矛盾纠纷多发,并且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行为极端化等特点,对新时代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和更高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立法,目前已有一些省份制定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性法规。我省也迫切需要完善社会治理领域立法,及时回应民生关切和社会治理需求,健全工作体系、整合力量资源、提升能力水平,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预防、及时就地化解,防止因矛盾激化引发极端事件,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制定条例是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多年来,我省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方面进行了很多实践探索,但仍缺乏必要的法规制度支撑,与法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如:主体职责定位不够明晰、各类解纷机制衔接不够顺畅、源头预防不够到位、资源力量整合不够充分、队伍能力有待增强等。这些需要通过立法总结实践经验,明确职责定位,完善工作机制,提升队伍能力,强化保障措施,切实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省委强化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行动方案,把制定《皇冠足球比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樊金龙常务副主任专门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周广智副主任主持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意见建议,并赴无锡、苏州等地开展专题调研。2023年底,省委政法委会同我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在深入学习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分别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市委政法委意见。2024年初,我委召开立法协调会,就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明确时序进度,加强协调配合。上半年,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邀请省市有关单位共同讨论《条例(草案)》修改工作。9月中旬,分别召开部分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座谈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我委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修改,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大意见。11月下旬,我委召开部门协调会,就重点条款进行研究会商,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4年12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源头预防、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保障和监督、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明确各级党委政法委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它组织等各相关主体的职责予以规定。同时,条例还明确建立跨区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协作机制。
(二)关于源头预防。《条例(草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突出预防在先、注重过程防控,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等在矛盾纠纷预防方面的主体责任及义务,规定政府、司法机关等主体应当完善排查、预警和处置机制,落实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求,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等各环节。《条例(草案)》还对网格化社会治理、帮扶救助、诚信建设、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作出规定。
(三)关于多元化解。《条例(草案)》贯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立足矛盾纠纷多元、系统、协同化解,规定了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等7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和实现路径,并对具体运用、程序衔接和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详细规定,引导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同时,明确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在各类纠纷解决方式中的职能作用,对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作出重点规定,鼓励发展商事调解、律师依法参与调解、有专长的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等,凝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
(四)关于平台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在我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草案)》提炼总结我省相关经验,明确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一站式”平台和村级工作站职责,并对各级平台的管理机制、工作内容、信息共享、人员管理等作出规定。同时,鼓励社会力量进驻平台、专业决策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助力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五)关于保障和监督。《条例(草案)》充分采纳基层建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经费、场所等方面保障,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并对调解员队伍建设作出细化规定。对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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