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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0/2021-0000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信访局 发文日期: 2020-12-25
文号: 苏政办发〔2020〕84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信访局 发布日期:2021-01-26 10:00:41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任务

(三)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省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国务院部门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在省级清单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2﹒形式审查事项;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重点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项应当率先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各有关部门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工作流程。

本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履行公示义务。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各有关部门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制作格式文本。

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等。〔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各有关部门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承诺机制。

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承诺核查。

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需要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确定的核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排查不实承诺消除各种隐患。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