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0/2021-00016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信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30 |
| 文号: | 连政规发〔2021〕4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关于印发皇冠足球比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皇冠足球比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皇冠足球比分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皇冠足球比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皇冠足球比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城址遗存、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以及革命史迹、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地名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保护机制,安排保护资金,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好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加强保护巡查、服务管理,引导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建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由规划、文物、文化、生态环境、建筑、园林、旅游、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提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评审咨询服务。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应当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保护规划、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投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对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已有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传统建筑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工业遗产、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的原则和重点;?
(三)注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规划措施;
(四)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获批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具体工作,并依法报批和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批准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和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三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有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的需要,确需改变原规划确定的原则、整体风貌以及重点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报告,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连线、成片的整体格局,加